为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,保证服务质量,转变工作作风,着力解决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乱作为等问题,全面推进学校“十个一流”建设,根据学校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所有领导干部、教职员工。
第二条 坚持“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、权责一致、抓早抓小”的原则。
第三条 除不可抗拒或重大客观条件限制,因工作失职、不力、违规等问题造成不良的后果或影响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:
(一)有令不行,有禁不止;
(二)独断专行,决策失误;
(三)滥用职权,违规履职;
(四)授意指使,强令胁迫;
(五)办事拖沓,推诿扯皮;
(六)不求进取,平庸无为;
(七)执行不力,抵制不办;
(八)欺上瞒下,弄虚作假;
(九)知情不报,误报漏报;
(十)铺张浪费,假公济私;
(十一)暗箱操作,逃避监督;
(十二)监管缺失,处置不当;
(十三)推卸责任,诿过同事。
有必要追责问责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条 学校采取以下四种方式问责:
(一)批评。对情节轻微的采取批评教育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。
(二)通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的,应当严肃批评,依规
整改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(三)诫勉。对失职失责、情节较轻的,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。
(四)调整或者处理。对失职失责、情节较重,不适宜担任现职的,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、调整岗位、责令辞职、降
职、免职等措施。情节严重并涉及违法犯罪的,将移交司法机关。
以上问责方式,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,还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。
第五条 各部门、二级学院收到问责线索,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,提出问责处理建议,报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。
第六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,应当及时向被问责人员所在的部门、二级学院宣布并督促执行。
第七条 被问责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问责:
(一)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;
(二)在问责过程中,干扰、阻碍、不配合调查的;
(三)弄虚作假、隐瞒事实真相的;
(四)拒绝纠正过错的;
(五)打击、报复、陷害检举人、控告人、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;
(六)采取不正当行为,拉拢、收买、利诱调查人员,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;
(七)党内、国家法律、校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。
第八条 受到问责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,取消本年度考核评优和其他各类评先资格。
受到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,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。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,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。
第九条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,并形成调查报告。情况复杂的,可延长15个工作日。
第十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起草《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问责决定书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书》),并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。
(一)《决定书》应当写明问责事实、问责依据、问责方式、批准机关、生效时间、当事人的申诉及受理机关等。
(二)《决定书》应当自问责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部门、二级学院,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。学校派专人与被问责人员谈话,做好思想工作。
(三)被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,可自收到《决定书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。申诉期间,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(四)学校收到被问责人员的书面申诉材料后,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、复查,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。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、二级学院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
2023年10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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